律師本色

雪映紅梅

都市生活

午夜的大排檔,熙熙攘攘的食客漸漸散去,小夥計壹身疲憊的打著哈欠,開始收拾桌椅。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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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七十三章 理智與情感

律師本色 by 雪映紅梅

2024-3-15 22:00

  “我先發表下意見,拋磚引玉哈。”雲喬咽下口中的橙子,抽了張濕紙巾擦了擦手:“我認為,幫助自殺行為不能等同於故意殺人行為,在《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認定幫助自殺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有待商榷。
  特別是像本案這種情況,被告人不存在教唆、精神強迫等行為。被告人是在被害人實在無法忍受病痛,主動要求幫其購買農藥的情況下,才實施的幫助行為。而且被害人是自己喝下的農藥,被告人沒有強迫,被害人有權選擇繼續活下去還是死亡。
  這個案例讓我想起了前些年‘安樂死’之爭,難道老百姓連選擇死亡的權利都沒有嗎?就得硬挺著為醫院做貢獻?
  關於這個案子的網上報道,我看過,說實話看完後全是淚,我認為被告人榮陽是孝子。如果換做是我,我不會選擇冷漠,很有可能也會這麽做。
  我認為,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秩序,但是如果過分的苛求秩序,而不考慮本案的特殊性,是有失偏頗的。
  這是我內心的真實想法,雖然可能感性多於理性,但是……不吐不快。”
  團隊的老律師都知道雲喬是個什麽性格,幾乎每次分析案情,她都會選擇先發言,帶動氣氛。
  但是這次,大家聽到了不同的聲音,這是壹個女律師發自肺腑,感性大於理性的發言,她沒有過分的壓制感性的壹面,而是釋放了真我,不再幹巴巴的靠著法條敘述。
  方軼壹怔,他也覺得榮陽是個孝子,他的行為與壹般的犯罪行為不同,但理智又告訴他,死亡的選擇權恐怕真的不在普通人手裏,就比如安樂死。
  辦公室內的眾人沈默了。
  “老孟,妳怎麽看?”半分鐘後,方軼看向坐在沙發上的孟廣達。
  “嗯,杜律師主辦的這個案子在網上傳的沸沸揚揚,社會關註度非常高。我是上周在網上看到的這個案子的報道,當時我和宇文東閑聊時也討論過這個案子。
  從理論上講,幫助自殺,是指他人已有自殺意圖,行為人對其給予精神鼓勵,使其堅定自殺意圖,或者提供物質上的幫助,使其實現自殺意圖的行為。
  從上述概念分析,幫助自殺與直接動手殺人不同。
  如果被告人直接動手殺人,即便是應他人請求而為之,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認為不應認定為幫助自殺,構成故意殺人罪。
  但對於僅提供幫助,而未直接動手實施殺人的行為,是否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存在較大爭議。”孟廣達說道。
  “達哥,妳的最終意見是什麽?別雲山霧罩的,給我壹個最終的意見。我還得做記錄呢。”雲喬壹本正經的憋著笑,催促道。
  她可能覺得剛才辦公室的氣氛太壓抑了,需要活躍下氣氛。
  整個團隊敢這麽直白的跟達哥說話的不超過三個人,其中就有雲喬壹個,剩下的兩個人壹個是方老大,壹個是周穎。
  其實並不是孟廣達有多麽威嚴,他身上也沒有長滲人毛,而是因為他在團隊中的年紀比較大,大家都尊重他,尤其是最近他的名氣大起來後,日常不茍言笑,大家覺得應該配合下他的人設,對外樹立他專家的形象。
  說實話,孟廣達並不喜歡這種感覺,好像自己與大家之間的距離越來越遠了,有種高處不勝寒的感覺。反而是雲喬這種滿不在乎的態度,有時候拿他開涮,讓他感覺很親近。
  聽了雲喬的話,孟廣達習慣性的捋了下頭頂稀少的頭發,繼續說道:“我的觀點是,幫助自殺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理由是:幫助自殺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侵犯了死者的生命權。”
  “嗯,我同意達哥的觀點,幫助自殺行為原則上應該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我的理由是,幫助自殺行為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罪的特征。
  “隋夏,妳怎麽看?”方軼點了隋夏的名字,想聽聽她的意見。
  大家都知道她曾在檢察院工作過壹段時間,她的思維方式帶有工作慣性,討論案子時,大家基本上是把她假象成公訴人的角色,聽她的意見完善自己的辯護意見。
  “我覺得,本案中,被告人榮陽明知農藥有劇毒性,仍將勾兌好的農藥遞給母親呂艷蘭,榮陽主觀上對呂艷蘭的死亡持放任態度,符合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條件。同時,榮陽客觀上也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條件。”隋夏停下手中的筆,發言道。
  她平日裏雖然很隨和,但是在討論案情時卻很幹練,發表意見不會拖泥帶水,與孟廣達的旁征博引截然相反。
  隨後,宋輝等人也紛紛發表了觀點。
  “這個案子,之前我和杜律師壹起分析過,我們的意見是壹致的,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杜律師,妳給大家說說理由。”方軼見眾人都發表了意見後,看向杜庸。
  “好,我是主辦律師,接觸案件的時間更長,得到的信息也更多,我們認為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理由是:
  第壹,榮陽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榮陽對母親呂艷蘭負有贍養義務。呂艷蘭受到病痛折磨,在最後壹次請求其幫助購買農藥自殺的情況下,榮陽不但沒有勸阻,反而為其購買農藥,並在勾兌後擰開瓶蓋把農藥遞給母親呂艷蘭,為呂艷蘭自殺提供了條件。
  在呂艷蘭服下農藥後,榮陽沒有積極實施救助,而是看著呂艷蘭中毒身亡。榮陽雖然沒有實施灌藥行為,但從性質上分析,其行為屬於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另外,榮陽是否實施強行灌藥的行為,是我們判斷其犯罪動機和其是幫助自殺還是直接動手殺人的重要依據。
  關於該問題,在直接證據方面僅有被告人供述,而在間接證據方面,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等均證實被害人在死亡前沒有進行激烈的反抗或者掙紮。
  因此,綜合本案在案證據,我們認為榮陽沒有實施強行灌藥行為。這壹點對被告人是有利的。
  第二,榮陽的行為與母親呂艷蘭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此前,呂艷蘭因不堪病痛折磨而產生了輕生念頭,但是由於臥病在床,無法自行實施自殺行為。
  在呂艷蘭的請求下,榮陽明知農藥有劇毒性,仍向呂艷蘭提供農藥。雖然其只是將農藥遞給呂艷蘭,但其明知呂艷蘭得到農藥服下後,必然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因此,榮陽提供農藥的行為與呂艷蘭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第三,榮陽的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且不存在違法性阻卻事由。
  幫助自殺行為涉及刑法理論中的被害人承諾問題。被害人承諾,是指經權利人允許實施損害其權益的行為。
  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曾說過,‘對意欲者不產生侵害’,也就是說,行為人實施某種侵害行為時,如果該行為及其產生的結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為與結果,那麽,對被害人就不產生侵害問題。這表明在傳統觀念中被害人承諾對違法性的認定存在壹定影響。
  其實我本人對本案的被告人也很同情。
  但是,在當代刑事理論體系中,被害人承諾作為違法性阻卻事由,存在壹定的限制。
  壹般來說,除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外,即使是純屬於公民個體的私權,也並非完全由權利主體自由處分。比如生命權就不可自由處分,經被害人承諾而殺人的,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
  我們現行的《刑法》沒有專門就被害人承諾問題進行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有被害人承諾情形的故意殺人,原則上都不將被害人承諾作為殺人犯罪的阻卻事由,但可以作為減輕刑事責任的理由。
  綜上,本案中,被告人榮陽幫助自殺的行為雖然系在母親呂艷蘭的請求下實施的,但由於其侵害的生命權超過了被害人承諾可處分的範圍,故不能排除其行為的刑事違法性,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杜庸闡述著他的觀點。
  “其實我更關心的是如果被告人榮陽構成故意殺人罪,如何判刑的問題。
  說實話,我內心裏也是同情被告人的。”宋輝見杜庸發表完了意見,把話茬接了過來。
  “這是咱們接下來要討論的問題。”杜庸壹臉嚴肅的說道:“既然為被告人提供辯護,在罪名確定的情況下,怎麽說服法院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是我的義務,也是我的工作重點。”
  宋輝很理解杜庸的感受,明明知道被告人是孝子,但是卻無力為他洗脫罪名,只能退而求其次,選擇罪輕辯護,這是最符合現實的,目前來看也是最可取的辯護方案。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對於何謂‘情節較輕’,目前尚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
  以我的經驗來看,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壹般會將義憤殺人、防衛過當殺人、幫助自殺、生母因無力撫養親生嬰兒而溺嬰等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
  所以我建議杜律師可以從這方面入手,再加上本案在網上形成的大量正面評論,成功的希望比較大。”宋輝建議道。
  團隊的律師獻計獻策,直到下班才散去。
  ……
  這壹日下午,方軼正在低頭忙碌著,敲門聲響起,進來壹位圓臉的男律師。這位律師方軼眼熟,知道他是法律援助團隊的律師,但卻不知道他的名字。
  “方律師您好。我是法律援助團隊的律師,周元中。”圓臉男律師進門後,自我介紹道。
  “您好,周律師,您找我有什麽事嗎?”方軼好奇的看向他。
  “我們法律援助團隊要招聘壹名律師助理,我想推薦壹個人擔任這個職務。剛才我去找過萬主任,但是萬主任讓我來找您。”周元中壹臉的誠懇,眼巴巴的等待著回答。
  “哦?您把簡歷給我吧。”方軼看到他手中拿著壹張A4紙,應該是個人簡歷。
  周元中急忙將手中的簡歷遞了過去:“方律師,這個人學歷不高,而且以前還有些前科,但是我還是希望您能給他壹次機會。”
  “嗯,我先看看。”方軼並沒有答應他,也沒有拒絕,只是微笑著看向他。
  周元中與方軼不熟,表示感謝後離開了辦公室。
  法律援助團隊招聘的律師助理,說白了就是壹個打雜的,沒有多少技術含量,很多工作都是熟練工種,工資也不高,這種工作法學畢業生根本看不上。這事,之前萬可法在合夥人會議上提過壹次。
  方軼不明白周律師為什麽要推薦壹個有前科的人。另外,他想不通壹個小律師助理而已,萬可法為什麽會把周元中打發到自己這裏來,人事部門不能處理嗎?
  方軼習慣性的拿起簡歷看了壹眼,簡歷上的人名叫馬思達,二十三歲,初中畢業便開始混跡街頭,因為打架曾被行政拘留了十日,後來因打架鬥毆被司法機關處理過,被判了壹年半,才出來半年。
  從簡歷上看這個馬思達是壹個典型的小混混。方軼對這種人沒有什麽好感,隨手就將簡歷扔到了壹旁,繼續工作。
  壹個多小時後,方軼處理完了手頭的工作,他又看到了那份個人簡歷,突然意識到了壹個問題,這種事為什麽萬可法不直接拒絕,要交給自己處理?
  雖然方軼已經被提升為律所副主任,也接過了壹部分管理工作,但是人事工作壹直是萬可法親自抓的,怎麽就突然落到了自己頭上?
  方軼看著手中的簡歷,實在看不出什麽特別之處,如果非說特別之處,可能就是被推薦過來的人比較特別,這是他入行以來見過的最差的簡歷,雖然他見過的簡歷數量不多,僅限於團隊律師和實習律師的簡歷。
  左右無事,方軼拿起手機給王德友打了過去,約他過來辦公室喝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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